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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准则征求意见 股份支付计入成本或费用
2006-01-06 17:40:01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尹涛 北京报道 财政部日前起草的《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股份期权、其他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所支付股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需计入企业相关成本或费用。(准则全文见本报网站)股份支付具体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和选择权支付。权益结算支付是指企业以其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现金结算支付是指以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负债;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长期负债。 选择权支付是指按照股份支付安排或协议的规定,企业或职工和其他方在行权时有权选择以企业权益性工具或现金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对于自身拥有选择权的支付,根据是否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区别对待;对于职工和其他方拥有选择权的支付,其中的权益成分和负债成分分别遵循权益结算支付和现金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股份支付》准则在我国首次规范了企业以自身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统一了实务中存在的不同处理。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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