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土地资源的权属、保护、管理和建设用地质法律规定,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开产发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土地管理法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和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2.熟悉土地所在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3.熟悉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4.了解土地利用总休规划的概念。
5.熟悉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
6.了解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
7.熟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8.了解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和土地开发未利用土地等的规定。
9.熟悉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和审批程序。
10.了解建设用地的补偿和安置规定。
11.了解房地产和房地产法的概念。
12.熟悉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
13.熟悉房地产的开发管理。
14.了解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原则。
15.掌握房地产转让和房地产抵押的规定。
16.了解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和房地产登记的规定。
17.熟悉地产产权登记和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规定。
18.掌握房地产抵押的登记的规定。
19.了解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买卖是最主要房地产转让方式。预见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者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享有者一般不能转让其占用的房地产。确需转让的,应当按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策审批。房地产转让,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裁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在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预售方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预售方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指抵押人用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2)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3)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包括以下几种:(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
2.熟悉知识产权的特征。
3.了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4.熟悉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5.掌握专利法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等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6.熟悉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现和专利保护的规定。
7.掌握专利资产评估的规定。
8.熟悉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9.掌握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的规定。
10.熟悉商标使用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
11.熟悉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与原则。
12.掌握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归属、著作权的保护、限制继承、许可使用的规定。
(三)要点说明
1.专利法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权的载体。我国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资产评估的规定
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我国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3)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4)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5)需要进行专利资评估的情形。非国有专利资产在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3.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
4.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归属、著作权的保护、限制和继承、许可使用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或组织。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包括以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8)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内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内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限制。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能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依法享有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作用合同。
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财政预算法律制度、产权管理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财政法的概念、体系。
2.熟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
3.了解国有企业财产的概念;熟悉《国有企业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内容;熟悉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定;掌握企业法人财产权。
4.掌握产权界定的概念、原则、标准;掌握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界定的程序;熟悉中外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程序;熟悉产权界定的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
5.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熟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掌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规定;熟悉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和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6.熟悉产权交易的概念、特征、原则和法律责任;掌握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产权交易的程序。
7.了解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熟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熟悉违反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掌握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所明确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熟悉资产评估法规明确的资产范围。
9.熟悉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掌握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熟悉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和来华执业和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规定;掌握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
10.熟悉资产占有单位的法律责任;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熟悉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二百十九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3)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产权界定的概念。产权界定,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2)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产权界定的程序。①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②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③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④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⑤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⑥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登记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有:①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②预算管理形式;③单位资产总额;④国有资产总额;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三种。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负责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用权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①按照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企业国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产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③披露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④提出受让方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查。⑤确定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①确定批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其中,转让企业有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②审查相关文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对产权转让有书面文件进行认真审查。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有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5.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事部分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门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及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6.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务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8.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都以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有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量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先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当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10.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1)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2)利用执业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一、税收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税法的基本知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税收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2.熟悉税法的概论、调整对象、税法体系和税法的构成要素。
3.熟悉增值税的概念、特征和三种类型;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包括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4.熟悉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起征点和减免税。
5.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率;熟悉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期限和地点。
6.熟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
7.掌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减税免税。
8.熟悉财产税法的主要内容。
9.熟悉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掌握税款征收的规定。
10.熟悉偷税的法律责任;熟悉欠税、骗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纳增值税的部分。
2.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相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增值税采取比例税率,依据中性和简便原则设计,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行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于是上期继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取简易方法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依据税法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4.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消费税只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根据我国法律,只有11类消费品被选择征收的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为9个,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消费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应纳税额包括从价定率消费税额、从量定额消费税额和从量从价复保税应纳税额。
6.营业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营业税安行业实行差别的比例税率,共分为四档。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7.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性质的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务的纳税人,对期不予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8.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比为比例税率,普通纳税人的税率为33%.为了照顾我国目前有很多的企业利润少、规模小,原来适用的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作为过渡暂时按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人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商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纳税所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外商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两者合计税率为33%.对于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外商企业的所得税的计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0.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私营必质的企业),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是12种所得。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除金额之后的余额。
1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全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定额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年生产、经营所得或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和加成征收。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按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扣除费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征30%.
(4)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以每年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2.税款征收的内容、应纳税示的核定和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执行顺序,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应纳税款的核定。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产种情况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款征收的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其他征收方式。
13.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归纳税人义务或扣缴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时,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也有两种: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4.税款执行的顺序
当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的行为同时存在时,征收税款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纳税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设定了担保,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于缴纳之前优先清偿。但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财产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有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仍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税款征收的代位权、撤销权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的债权的权利。
税款征收的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税款的退还是指对于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返还给纳税人。税款的补缴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的追征是指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而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十二、证券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证券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证券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证券的概念及其种类。
2.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了解股票发行的概念、种类。
4.掌握股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5.掌握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和债券发行的管理。
6.掌握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
7.熟悉股票交易的暂停与终止。
8.熟悉债券交易的条件、程序。
9.掌握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10.熟悉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11.掌握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的规定。
12.熟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四种行为。
13.熟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和为的规定。
14.熟悉禁止期诈客房户行为的规定,掌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利益的六种欺诈行为。
15.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要约方式及协议方式。
16.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17.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8.了解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竞价交易规则。
19.熟悉证券公司的种类、设立条件。
20.熟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则。
21.熟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及职能。
(三)要点说明
1.投票发行的条件、程序
设立发行投票的条件、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增资发行股票的确条件。股票发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备案等。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禁止性条件;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债券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公开信息,债券审批决定的撤销、承销协议的签订、备案。债券的发行要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3.股票上市交易的上条件、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家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交易的程序包括申请与核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申请、按排上市,上市公告。
4.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证券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或者重大遗漏。(3)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告中期报告。(4)在法定期限内公告年度报告。(5)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做出临时报告。(6)发行人、承销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收购要约。(3)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7.上市公司收购后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限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8.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2)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3)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十三、信托与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点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信托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信托的概念、特征和信托的种类。
2.了解信托法的概念。
3.熟悉信托设立条件和无效信托的内容。
4.掌握信托财产的概念、范围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5.熟悉信托当事人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立法规定。
6.熟悉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分类。
7.熟悉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8.掌握基金合同的法律规定。
9.了解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要求。
10.熟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要点说明
1.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债券,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为间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折股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独特性的具体现表现
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当行使权利,解决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实质上归委托人所有的所谓“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资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终止时,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销、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3)信托财产非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
(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销。
3.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外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场地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与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金融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本章主要介绍《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经营原则。
2.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
3.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4.了解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
5.了解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基本内容。
6.掌握汇票的法律规定。
7.熟悉本本票和支票的法律规定。
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9.熟悉保险合同,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10.熟悉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11.熟悉保险经营规则。
12.了解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规定。
13.了解外汇、外汇管理的概念。
14.熟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5.熟悉违反外理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说明
1.《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现、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3.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的效力表现在: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汇票付款人负有代出票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赶索权。汇票上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4.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效力,包括:(1)票据权利的转移,即背书成立后,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转移给被背书人;(2)票据责任的担保,即背书人因背书而对其后手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票据权利证明,指票据权利的有效转移,可以用背书连续的形式予以证明。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的衔接。
5.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6.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7.汇票的付款
票据付款,是指票据上下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两个阶段。
8.汇票的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保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弥补事故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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