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5]54号 摘要
第二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 缩写CPV)。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 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 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4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工作满3年。
4、取得儿子厂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者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道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只是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 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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