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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经济法》
2005-08-25 23:18:08 来源:佚名 |
一、本科目试题特点 (一)全面考核,突出重点。试题基本上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所涉及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基本精神。同时,将“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支付结算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一般相对稳定,且与注册会计师业务联系较为密切,实务运用较多,内容的分值约占总分值的 85%,比1998年度提高了两个百分点。 (二)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 试题在考核考生把握法律具体规定的同时,还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外,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 (三)突出新知识、新内容。本年度《经济法》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相关章节及内容作了修改。这些新内容在试题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对较大。例如,“证券法”部分根据新颁布的《证券法》作了较大修订,“企业法”部分增加了个人合伙企业法的内容。 二、考生得分率较低的试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第2题。本题主要考核考生对企业财务活动接受国家监督的有关规定的了解。财政部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中,对企业财务监督提出了10个方面内容,其中有一项是:“企业应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应于当月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A,即“于当月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本题所给的四个选择答案都有“财政机关”,但不同的是备案、批准、审查及时间上有区别。而备案、批准、审查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和主要财务事项,不需要经财政机关批准、审查,只要求于当月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即可。本题的平均得分率为43.9%。考生如能多了解财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会很容易作出正确选择。 (二)单项选择题第 11题。本题主要考核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规定。《证券法》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根据这一规定,股票发行上市后,公司取消其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所募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只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即可,而不须经证券管理机构、原投资项目审批机构等部门批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本题平均得分率为 33. 5%。部分考生将本题的答案选择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原投资项目审批机构批准”。主要原因是混淆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与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的审批的区别。 (三)多项选择题第7题。本题主要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出资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可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2)中国不能生产,或更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3)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根据上述有关规定,A、B、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的得分率仅为 26. 24%。主要原因是复习不够全面,将法定条件与企业的一般性要求混淆而造成了分析错误。 (四)多项选择题第9题。本题主要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内容。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的5种情况:(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上述5种情况只要出现一种,就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本题四个选择项中,A、B、D都是正确的,只有C不正确。本题的平均得分率为22.82%,表明多数考生未能对此问题完全掌握。主要是对各种情况的相关比例记忆不准确,尤其是对“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中的比例记忆不清。 (五)多项选择题第13题。本题主要考核上市公司发生的应当立即公告的事件。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告。教材中对应当公告的事件列举了11项。本题的四个选项中A、C、D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本题的平均得分率仅为18.77%。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应予公告的事件较多,涉及到具体比例较难记忆。 (六)多项选择题第17题。本题主要考核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的文件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9项内容。本题的四个选择项中,A、B、C是正确的,而D是错误的。本题的平均得分率为31.87%,得分率降低。主要原因是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项目较多,而部分考生不了解对外贸易与金融方面的知识,只靠单纯记忆,不会灵活分析。 (七)多项选择题第18题。本题主要考核对扰乱金融行为的了解。扰乱金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金融业务或者从事货币交易的行为。本题给出的四个选择项中,C、D两项属于扰乱金融的行为。其中A属于逃汇行为,B属于套汇行为。本题平均得分率37.92%。主要原因是概念不清。 (八)判断题第13题。本题主要测试质押合同生效日期的有关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是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的“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于出质人将股票交付于质权人时生效”是不正确的。本题答对的占44.3%;答错扣分的占36.11%。回答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对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加以区别。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而股票属于权利质押,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两者有明显的区别。只有近 20%的考生没有回答此题,说明对质押合同生效日期的有关规定把握不准。 (九)判断题第15题。本题主要测试支票的有关付款规定。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本题所说的“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是错误的。根据上述规定,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是该记载无效,而不是支票无效。本题答对得分的占36.87%,答错扣分的占48%。主要原因是没有理解支票的性质,将“记载无效”与”支票无效”相混淆。 (十)综合题第2题。本题主要考核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本题测试的知识点为:(1)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成立的最低比例的规定。(2)基金的存续期及续期的有关规定。(3)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和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规定。(4)基金的托管人。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对基金认购人的责任。考生出错较多的地方是:(1)根据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 80%方可成立,以此计算, D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6.4亿元方可成立。而不是本题所述的募集资金达到6亿元即成立。部分考生对6亿元没有提出异议,部分考生以募集资金的50%计算,即募集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50%方可成立。(2)根据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部分考生对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和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没有掌握。对于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部分考生答为“50%、70%、75%”不等。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部分考生答为“15%、5%”不等。(3)根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为商业银行,本题中的D基金托管人由A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规定。部分考生将托管人答为“主管部门、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管理人”等,都不得分。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本题所讲的“基金发起人只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退还给基金认购人”是不正确的。部分考生答为加计银行利息退还基金认购人,而没有答要在30天内退还,也是错误的。 (十一)综合题第3题。本题主要测试国有企业改组及股票发行上市、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本题测试的知识点为:(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2)各发起人投入资产的折股比率及应认购的股份比例。(3)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4)公司收购的报告义务。(5)收购协议的履行、公告及义务。考生出错较多的地方是:(1)大部分考生知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但却不了解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并应以募集方式设立。(2)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但部分考生没有注意“净资产”与“资产”的区别,只答前一年末的“资产”而不是“净资产”,因此没有得分。(3)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但部分考生有答为“50%”,也有答为“30%”的。(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部分考生因答为“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或“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没有得分。主要是没有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该题得6分以上的不到6%。得分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复习不够全面,没有将相关或相近的内容严格区分。如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分,一些相关比例的区分等。另外,本题需要计算的数字较多,如果相关的比例规定回答错误,其计算结果也不能得分。同时,本题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较多,每个问题都回答正确有一定的难度。建议今后考生在复习时,应将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如证券法与公司法,结合起来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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