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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注考试题及成绩分析报告《经济法》

2005-08-25 23:08:08 来源:佚名
  


   1.各题型试题及分值在考试大纲中的分布  
    
   200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试题中,客观性试题共54题,计54分(上年为54题,计54分);主观性试题共4题,计46分(上年为6题,计46分)。与上年相比,主观性试题中取消了单纯测试考试记忆能力的简答题型。本年度经济法试题题型、题量以及分值在考试大纲的分布情况见下表。  
    
   2.本科目试题特点  
    
   (1)全面考核,突出重点。根据下表所示,试题涵盖了考试大纲以及辅导教材的所有章的内容,体现了"全面考核"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试题又以"企业法"、"公司法"、 "证券法"、"合同法"和"会计法"为重点考核的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一般相对稳定,且与注册会计师业务联系较为密切,实务运用较多,该内容的分值约占总分值的61%。  
    
   (2)注重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因此,试题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本年度的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增加了应用能力测试方面的试题。例如,部分试题均以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为背景,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与实际应用能力。  
    
   3.考生得分率较低的试题分析  
    
   (1)多项选择题第1小题。本小题主要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问题。根据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待业等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据此可以判断A项中的丫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C项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D项则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A项、C项和D项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B项所述事实则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由于本小题要求考生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判断实际生活中的事件,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与应用能力,很多考生还不太适应。从全国抽样统计数据看,本小题的正确率为30.94%,说明考生还缺乏实际应用方面的培训。  
    
   (2)判断题第2小题。本小题主要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权利义务上,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是溶为一体的,即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者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者个人的财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此可以判断,本小题的说法是正确的。从全国抽样统计数据看,本小题的答题正确率30.06%,而错误率却达67.78%。分析来看,部分考生将民事主体与法人资格相混淆,即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即使如此,也不能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判断题第17小题。本小题主要考核票据持有人持有伪造票据的票据权利行使问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因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单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以判断,本小题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从全国抽样统计数据来看,本小题的正确率为39.91%,而错误率则为49.87%。显然有部分考生将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混淆,即票据伪造人的行为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已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4)综合题第3小题。本小题主要考核上市公司配股的有关规定。本小题共14分。本小题主要测试了考生对中国证监会新近制定的有关配股规定的掌握情况。如配股的最低收益率降为6%,如果上市公司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其可配股比例可以不受最高比例30%限制(配股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前次发行并募足普通股份总数的30%),配股定价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从考生答题情况看,多数考生对这些新规定还不够熟悉,也没有完全理解,未能按题目的要求正确回答问题。总体来看,本题的得分率亦较低,在14分中只得5分、6分的考生居多。从全国抽样统计数据看,本题的平均得分为3.89分,7分以上的仅占7.78%,而4分以下的高达41.94%。  
    
   (5)综合题第4小题。本小题主要考核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和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本小题共12分。《会计法》作为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法律对会计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所负的责任。本小题正是体现了这一特点,同时将证券法的一些内容融合在本小题中,从而使本小题具有了较强的综合性。从考生的答题情况来看,本题的得分很不理想。从全国抽样统计数据看,平均得分为4分,得分在7分以上的7.77%,得分在3分以下的33.35%。这一方面反映了考生对《会计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掌握不牢,如没有将该公司的财务数据调整认定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行为等;另一方面来说,也反映了考生在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分析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摘自: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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