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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的维持

2005-08-23 21:29:08 来源:佚名
  1.获取资格证书后超过十八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十八个月的,若要重新成为第五条所列各类人员,须按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

  3.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者成为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中介机构应将其聘任的所有从事证券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之行为时,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6.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或在工作期间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7.证券业从业人员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或退休等变动,所在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报告。

  8.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证券中介机构。

  9.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调离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

  证监会可对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检查仍然具备条件者,可维持其从业资格;对未能符合相应条件者,证监会将依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关键词  >>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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