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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3年北京高级会计师《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8-23 20:32:08 来源:佚名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61号)的精神和安排,现将2003年高级会计师《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京人发〔2003〕61号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会计人员(含委托本市评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报考条件附后)。
二、考试不划分专业,采取闭卷形式进行。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主要考察申报人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及其相关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报考人员可根据考试大纲,自选参考教材备考。
三、考试时间:2003年6月28日上午9:00-11:00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03年4月8日-11日
报名地点: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建工培训中心院内3号楼)
报名咨询电话:64161760、64161761、1605700
五、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可从4 月2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在线填写《北京市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按规定如实填写后,用A4纸打印。《报名表》规定位置贴本人近期同一底版二寸免冠像片。
首次报考人员《报名表》由本人所在单位(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须经人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核实盖章。报名时持此《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机动车驾驶执照)、会计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以上证书均为原件),符合其它报考条件者还需携带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非首次报考人员的《报名表》不需单位审核盖章。报名时可持此《报名表》、本人成绩通知单或准考证、身份证明,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六、8月上旬,考生可持准考证在北京市人事考试网或信息服务台16898100查询考试结果。
附:北京市高级会计师《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人员,须持有会计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具有会计专业讲师职称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职称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职称和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参加编写省(部)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五、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
(二)取得专科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1969年底以前高中或中专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职称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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